基金產品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
貨幣型基金
投資組合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債券(含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地方政府債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或權證,但因持有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轉股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可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應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開放期前一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后一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所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在封閉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或權證,但因持有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轉股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可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應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開放期前一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后一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所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在封閉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